首要违法现实:经查明:当事人即永嘉县瓯北白水幼儿园的食堂洗碗区于2024年8月24日0点48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到永嘉县瓯北白水幼儿园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责改字〔2024〕022082801号)和当场处分决议书(永市监当罚〔2024〕022082801号)。
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托付池州市猫头鹰虫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展开消杀作业,对空调孔洞、下水管缝隙、下水道管道口进行了封堵,对洗碗池下水道装置了固定式的管道。
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提交整改陈述,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陈述单》。后当事人因食堂较热,为了装置空调再次挖开空调管道口,装置好空调后未及时进行封堵作业。2024年9月3日1点07分,当事人的食堂洗碗区被监控再次拍到老鼠出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到当事人的食堂展开查看,发现以下问题:1、食堂门口挡鼠板为50cm。2、空调管道口未封堵。3、食堂地漏未固定。
2024年9月7日当事人再次托付池州市猫头鹰虫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展开消杀作业,食堂门口挡鼠板已更换成不锈钢资料质地的60cm高度的挡鼠板,另对空调管道口进行再次封堵,对食堂地漏做固定作业。
行政处分品种、根据、内容:当事人永嘉县瓯北白水幼儿园三防办法不到位,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防鼠设备或许设备不到位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子查询进程中能活跃尽力合作查询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契合《商场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辅导定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二)活跃尽力合作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的”之规则,主张予以从轻处分。
处理定见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十三)食物出产企业、餐饮服务供给者未按规则拟定、施行出产经营进程操控要求。”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分:罚款5200元人民币。
行政处分实行方法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处分决议书载明的实行方法实行。